点击??“我的法律学堂”,懂点儿法律挺好中国法律重述“中国法律重述”系列,以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重构为基础,检索呈现该问题适用的全部法律规定,帮助您有效完成知识积累,向多领域的法律大神更近一步!扫一眼体系摸一摸框架破产债券申报1.一般规定2.债权申报期限3.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形3.1未到期债权的申报3.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3.3职工费用、补偿金不必申报.3.4连带债权人的申报3.5求偿权的申报3.6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3.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申报债权3.8票据的付款人申报债权4.债权申报的说明5.补充申报6.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7.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的管理7.1一般规定7.2债权表的核查与确认读一遍规则1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2债权申报期限《企业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形3.1未到期债权的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7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3职工费用、补偿金不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连带债权人的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0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2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3.5求偿权的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1款,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3.6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3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3.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3.8票据的付款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4债权申报的说明《企业破产法》第49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1款,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6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2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7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的管理7.1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1款,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2款,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7.2债权表的核查与确认《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1款,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2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破产法》破产债权申报篇,请持续为大山孩子唱首歌精品资料医药卫生正副高级职称资格考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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