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我的法律学堂”,懂点儿法律挺好中国法律重述“中国法律重述”系列,以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重构为基础,检索呈现该问题适用的全部法律规定,帮助您有效完成知识积累,向多领域的法律大神更近一步!扫一眼体系摸一摸框架债权人会议1.一般规定1.1成员与表决权1.2债权人会议主席1.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2.债权人委员会2.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2.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3应当向债权人委员汇报的事项读一遍规则1一般规定1.1成员与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2款,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4款,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5款,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1.2债权人会议主席《企业破产法》第60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企业破产法》第60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1.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1.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1.4.1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1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2款,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1.4.2会议通知《企业破产法》第63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1.4.3表决机制《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3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1.4.4表决未通过事项改由法院裁定的规定1.4.1.1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本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第9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3款,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1.4.1.2对裁定不服的复议《企业破产法》第66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债权人委员会2.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2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1款,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2款,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3款,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2.3应当向债权人委员汇报的事项《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1款,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2款,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内容,请持续身边真实案例分享排毒排除了我的脂肪瘤四季新闻眉心剧烈疼痛到底是什么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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