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关于交付的全部规则图解

点击??“我的法律学堂”,懂点儿法律挺好中国法律重述“中国法律重述”系列,以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重构为基础,检索呈现该问题适用的全部法律规定,帮助您有效完成知识积累,向多领域的法律大神更近一步!扫一眼体系《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摸一摸框架交付1交付内容2交付时间3交付地点4一物多卖的处理.5交付数量读一遍规则1交付内容1.1标的物、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合同法》第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2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1.2.1有关单证和资料的内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1.2.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对交付的证明效力《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1.2.3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3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2交付时间2.1约定交付时间《合同法》第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2.2推定交付时间《合同法》第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2.3合同订立之前占有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第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3交付地点3.1约定交付地点《合同法》第条第1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3.2推定交付地点3.2.1标的物需要运输《合同法》第条第2款第1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合同法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处理。3.2.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合同法》第条第2款第2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一物多卖的处理4.1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1.1买受人之一先行受领交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1.2均未受领交付,买受人之一先行支付价款《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1.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2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2.1买受人之一先行受领交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项,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2.2均未受领交付,买受人之一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项,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2.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2.4买受人之一先行受领交付,另一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交付数量《合同法》第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合同法》交付篇,请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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