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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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

烈性犬名录通告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予以通告。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

1、比特犬;

2、土佐犬;

3、灵缇犬;

4、中国细犬;

5、藏獒;

6、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7、意大利护卫犬;

8、松狮犬;

9、英国马士提夫犬;

10、威玛猎犬;

11、中亚牧羊犬;

12、加纳利犬;

13、菲勒犬;

14、牛头梗;

15、法老王猎犬;

16、阿富汗猎犬;

17、德国牧羊犬;

18、爱尔兰猎狼犬;

19、英国斗牛犬;

20、秋田犬;

21、苏俄牧羊犬;

22、罗威纳犬;

23、大丹犬;

24、阿拉斯加雪橇犬;

25、澳洲牧牛犬;

26、昆明犬;

27、杜宾犬;

28、比利时玛利诺犬;

29、川东犬;

30、中华田园犬;

31、日本狼青犬;

32、阿根廷杜高犬;

33、大白熊犬;

34、圣伯纳犬;

35、沙皮犬;

36、可蒙犬;

37、高加索犬;

38、以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二、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阳市公安局

咸阳市农村农业局

年1月19日

原标题:《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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